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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执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
 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执行的通知
 (1997年5月12日 鄂政发〔1997〕024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对我省的税外收费问题投诉较多、反映强烈。对此,省政府领导极为重视。为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现将在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清理、规范原则
  清理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应严格按以下原则执行。第一、坚持收费项目、标准、对象和程序合法原则。凡未经国家或省两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一律予以取缔;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必须一律予以纠正;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收费程序规定,向收费对象出示允许收费的许可证,并出具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第二,坚持合理收费的原则。凡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邻省确定的收费标准;对现有的合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应予调整降低;收费标准规定有幅度的,应尽量按下限收取。第三,逐步推行国民待遇原则。凡本省确定的收费项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性规定;国家确定的收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待遇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逐步一致起来。第四,各有关部门在清理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中,必须坚持分工合作原则。
  二、组织和分工
  清理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是一项艰苦、长期的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持久、有效地开展下去,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清理和规范工作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外经贸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进行,当地政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并根据省物价、财政、监察、外经贸部门的具体要求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的具体分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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