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鄂政发〔1997〕026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加快“科教兴鄂”战略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专利意识。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科技进步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增强,专利工作已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普及和贯彻
专利法。要把
专利法的学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用好
专利法,增强专利保护的法律意识。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专利保护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专利意识。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利工作体系。各地、市、州及直管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把专利管理机构建立起来;经济发达的县、市要创造条件,建立相应的专利管理机构;暂不能建立专利管理机构的县、市,要在科委内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省、市各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总公司要明确负责专利工作的领导、工作机构或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他企业也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配备必要的专利工作人员。要积极鼓励兴办各类专利服务机构,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专利服务网络。
三、强化专利管理,推动专利事业健康发展。专利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划协调、法规监督、信息引导、业务指导、提供服务”的原则,加强专利管理工作。各类专利服务机构的设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专利服务机构要在当地专利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专利服务业务,并严格按照省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接受物价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的监督。成立与专利有关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技术领域的专利拥有状况和专利的法律状况检索认证报告作为审批的依据之一。对涉及专利的各类广告,当事人应将其拥有专利的法律状况报专利管理部门确认,否则,广告经营者不得予以发布。各单位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要及时申请专利,实施专利保护。各类科研立项,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技术或产品进出口、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奖等,要对该项目或产品的专利法律状况进行检索和认证。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到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认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