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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失效]

  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率为生产经营额的千分之一,征收率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应缴地方教育发展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缴地方教育发展费=生产经营收入额×征收率
  应缴地方教育发展费以人民币计算。缴纳人以外汇结算生产、经营收入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六、地方教育发展费减征或免征的范围与规定。
  1、免征范围: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收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及疾病防治收入;
  (2)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
  (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举办非商业性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及门票收入。
  2、因遭受自然灾难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发展费有特殊困难的,可由缴纳人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汇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的减征或免征照顾。
  3、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减征或免征项目。
  4、缴纳人兼有免征、减征收入的,应当单独核算收入额;未单独核算收入额的,不得免征、减征。
  七、地方教育发展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人收讫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收入款凭据的当天。缴纳地点,除另有规定者外,由缴纳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地方教育发展费应按期缴纳,缴纳期限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八、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地方教育发展费专用收据》。
  代征手续费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按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
  九、征收的地方教育发展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全额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后,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乱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十一、各地在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中,财政、教育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遇到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商省教委、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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