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级负责,落实保障资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确定后,由当地政府公布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备案。所需保障资金按照财政分灶吃饭、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市级财政或市、区两级财政列入预算、共同承担。对困难地区省财政视情况给予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经费实行财政预算内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计划,按月于每月初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到户,补足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部分。
四、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为尽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落实有关配套措施,如加快建立健全城市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抓好再就业工程,加强失业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比例,减少社会救济的人数。要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使救济对象在粮油补助、学杂费、房租、水电费、煤气、取暖费、市内公共交通费、公园门票费、医疗费、丧葬费等方面享受一系列的减免或优惠,减轻社会救助工作的压力。要组织、鼓励救济对象开展生产自救,改善生活条件,使救济对象尽快摆脱贫困。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的工作原则。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了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各级政府也要根据情况设立领导机构,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和实际问题。各级体改委、计委、经贸委、教委、财政、劳动、卫生、粮食、城建、工商、税务、供电、统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相关政策督促落实等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建章立制,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强化管理,做好建立和实施制度各环节的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
湖北省实施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苏晓云 副省长
副组长:高文娇 省政府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