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
 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7年4月2日 鄂政发〔1997〕020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 各市、 州、 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人口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在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过程中,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亏损增加,停产、半停产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同时,由于物价上涨、救济标准偏低,原来的社会救济对象生活仍很困难。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稳定。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是当前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逐步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救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城市居民而制定的社会救济制度,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城市的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定的总体目标为:武汉市要在试行基础上继续完善;地级市和省直管市要在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县级市今年年底前实施,贫困地区的县级市要在1998年上半年实施;经济基础较好的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近两年内实施。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当前重点工作,精心设计,紧急部署,抓好落实,务必抓出成效。
  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和保障对象。
  各地应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按照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测算出居民生活最低消费金额,据此确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意与同类型地区相衔接,差距不能过大,不搞攀比。保障标准要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以及物价上涨等,适时进行调整。
  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中,凡具有城市正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均应列为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