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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
 (1997年1月12日 鄂政发〔1997〕4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在农村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5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及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是,与其它许多省市的发展形势比,我省的这一工作尚存在许多不足:一是覆盖面小;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水平低;三是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速度还落后于沿海省市及周边省份;四是实际工作中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宣传发动不深入、组织投保方法简单、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等问题。以上状况,亟待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为满足我省广大农民对社会保障日益增长的需要,适应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的时代要求,现就进一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老年化社会的日趋临近,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意义深远。各级政府要从我省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要把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及年度计划,切实加强领导,作出具体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充分发挥民政部门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民政部门开展工作,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划清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养老保险与加重农民负担、政府组织引导与强迫命令的界限,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
  二、明确发展思路,坚持分类指导。各地要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九五”期间,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要积极发展,经济条件一般的地区要稳步推进,贫困山区可先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推开,没解决温饱的农户暂缓进行。在开展养老保险工作中,各地要重点搞好乡镇企业职工、经济建设项目地区的农民、义务兵、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民办教师、个体工商户、民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民政对象等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争取到本世纪末有40%左右的农村人口参加养老保险,初步形成我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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