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1996年2月2日 武政〔1996〕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捕杀和非法捕捞、运输、经营、利用下列水生野生动物:
(一)白暨豚、中华鲟、鼋、山瑞鳖、胭脂鱼、大鲵、三线闭壳龟、云南闭壳龟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二)黄缘闭壳龟、平胸龟、黄喉水龟、棘腹蛙、棘胸蛙(含双闭棘胸蛙)、黑斑蛙、金线蛙等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用途,确需捕捞、出售、收购、利用前款所列水生野生动物,应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权限报请批准。
二、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误捕到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及时采取水中暂养等救护或保存措施,并在12小时内就近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处理。
*注:本条中关于“处理误捕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实施。
三、未经国家、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利用已死亡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四、依法准许出售、收购和利用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禁止在金口、沌口、白沙洲、阳逻等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水域,实施破坏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环境的行为。在这些水域进行基本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将是否影响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环境的内容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