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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订的《武汉市技术市场发展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订的 
 《武汉市技术市场发展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31日 武政〔1996〕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拟订的《武汉市技术市场发展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技术市场发展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市场发展金(以下简称发展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由市科委负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术市场办)承担。
  第三条 发展金以下列方式征集:
  (一)由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卖方和技术合同涉及的中介方,分别按技术交易总额的5‰和中介服务费总额的2‰缴纳;
  (二)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
  (三)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条 发展金由市科委设立或委托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站(以下简称登记站)负责收取,并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上旬,将上个季度收取的发展金全额上交市技术市场办。
  登记站收取发展金,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盖有发展金专用章的票据。
  第五条 发展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发展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由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六条 发展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扶植重点技术项目的研究和开发;
  (二)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
  (三)借给需要资金的技术交易双方和中介方从事技术交易活动,按规定缴纳了发展金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借用;
  (四)发展技术市场,包括技术市场管理方面的宣传、培训和研究等;
  (五)奖励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将所收发展金的10%返还登记站,加强登记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借用发展金,应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经市技术市场办审核同意后,与市技术市场办签订发展金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发展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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