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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矿厅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矿厅
 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意见的通知
 (1996年3月28日 鄂政发〔1996〕26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矿厅《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要求,加强领导,专人负责,依法把整顿矿业秩序的工作做出成效。

       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意见
         (湖北省地矿厅 1996年1月17日)

  1986年以来,全省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维护矿业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等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一些地方滥采乱挖矿产资源的现象仍屡禁不止,非法采选、冶炼和走私黄金时有发生,在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损害了国有矿山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矿业秩序,亟待治理整顿。根据《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精神,结合我省矿业开发和矿业秩序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整顿意见。
  一、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这次检查整顿的内容,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95〕33号文件规定的9个方面进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督办工作。整顿分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制订整顿方案阶段
  1、广泛宣传,层层动员
  这次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将国发〔1995〕33号文件传达到乡镇,组织学习《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而不是所在地方或分管部门所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坚持依法办矿、管矿、护矿,特别是向无证开采、违法开采和非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宣传治理整顿的目的、意义、目标、政策和要求,使他们主动封停,配合治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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