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矿厅
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意见的通知
(1996年3月28日 鄂政发〔1996〕26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矿厅《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法》和《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要求,加强领导,专人负责,依法把整顿矿业秩序的工作做出成效。
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意见
(湖北省地矿厅 1996年1月17日)
1986年以来,全省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维护矿业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等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一些地方滥采乱挖矿产资源的现象仍屡禁不止,非法采选、冶炼和走私黄金时有发生,在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损害了国有矿山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矿业秩序,亟待治理整顿。根据《
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精神,结合我省矿业开发和矿业秩序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整顿意见。
一、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这次检查整顿的内容,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95〕33号文件规定的9个方面进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督办工作。整顿分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制订整顿方案阶段
1、广泛宣传,层层动员
这次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将国发〔1995〕33号文件传达到乡镇,组织学习《
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而不是所在地方或分管部门所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坚持依法办矿、管矿、护矿,特别是向无证开采、违法开采和非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宣传治理整顿的目的、意义、目标、政策和要求,使他们主动封停,配合治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