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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女性被收容人员,由女性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不得对被收容人员实施下列行为:
  (一)辱骂、体罚、虐待;
  (二)敲诈、勒索、侵吞或者收受财物;
  (三)克扣生活供应品;
  (四)检查私人信件;
  (五)扣压申诉、控告材料;
  (六)用以从事管理工作或为收容遣送工作人员服务。
  第十六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被收容人员的生活,配备必要的生活、卫生、防疫和教育设施;对被收容人员中的病人应当予以治疗,老幼弱残和孕妇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应当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七条 被收容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如实填报姓名、身份、家庭住址、外出原因等情况;
  (二)服从收容、管理和遣送,接受教育;
  (三)不得侵犯其他被收容人员和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四)不得逃离或者煽动、教唆他人逃离收容遣送站,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损坏公共财物;
  (六)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七)参加收容遣送站组织的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第十八条 被收容人员收容遣送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邮电等费用,由本人、家属、法定监护人支付;是社会救济对象的,由收容地民政部门救助。
  第十九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正常死亡,收容遣送站应当将死亡时间和原因记入档案,并及时通知死者家属或者监护人;被收容遣送人员非正常死亡,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遣送和安置

  第二十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遣送被收容人员。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站等待遣送的时间(以下称待遣时间),遣送目的地在本市的,不超过十五天;在本省其他市县的,不超过一个月;在其他省市的,不超过三个月。
  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待遣时间,应当报请市民政部门批准。
  对屡遣屡返的被收容人员,可以适当延长待遣时间,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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