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与其他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与外方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向境外投资的,须按有关规定经出资者和有关部门批准。
(三)企业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等转让企业产权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
(四)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或者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或者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五)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者对境外的投资及收益情况,并及时足额收取应当分得的利润。
(六)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3、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执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责任者,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八)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运营分析报告制度。定期由经营者向出资者、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资产运营情况。
五、考核、奖惩与违约责任
(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和资产经营责任书进行考核。资产经营责任制主要考核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出资者可根据行业特点,适当增设辅助考核指标。
(二)指标考核值由企业提出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报出资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地区、同行业以及本企业近年的经营水平测算确定。
(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经营者的责任期为考核期。考核期内出资者应对企业资产运营效益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对企业年度考核的结果应作为确定经营者工资报酬水平和年度奖惩的依据,并作为责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期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合并进行。责任期满,应对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
(四)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应由出资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考核结果核定后,由出资者按照资产经营责任书和有关规定兑现经营者工资报酬。
(五)对企业及经营者的考核评价由出资者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六)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期间,对企业及经营者的考核结果、资产运营分析报告应存入经营者个人档案,作为考核其业绩和以后聘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