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经营责任书是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和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重要依据。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考核指标;
3、考核期限;
4、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资产经营者的工资报酬及奖惩办法;
6、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7、违约责任;
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资产经营责任书一式6份,签约双方各执1份,分别报市有关部门各1份。
(三)资产经营责任期限原则上为3年。
(四)企业经营者在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期间必须接受出资者对企业财产的监督和管理。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条件的可对其经营者试行年薪制。
(五)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其资产经营责任制相应终止,由投资主体承担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出资者
(一)出资者是指市国资委及其授权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的机构或代行出资者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
(二)出资者对所投资(或管辖)企业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对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解聘经营者,或者对经营者提出聘任或解聘的建议;
2、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和确定有关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指标;
3、确定经营者的工资报酬水平和奖惩办法;
4、考核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5、对企业财产实行监督管理;
6、依照法律、法规应决定或批准的有关事项。
(三)出资者对其投资(或管辖)企业履行下列职责:
1、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其合法权益;
3、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4、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协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上的实际困难;
5、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四)出资者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权。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出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企业及资产经营者
(一)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