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 武政办〔199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63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98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实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
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一)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人财产权,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二)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促进和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国有经济。
(三)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间,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
(一)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由企业出资者或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接受出资者监督管理,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
1、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授权要求和签订的资产经营责任书,履行资产经营的责任;
2、未明确投资主体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代行出资者职能与企业经营者(即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亏损企业由企业经营者与企业主管部门签订扭亏、减亏责任书,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企业扭亏为盈后,则纳入资产经营责任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