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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的通知

  (二)市物价部门要尽快核定养犬登记注册费和年度审验费等费用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
  (三)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认真做好有关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
  (四)市畜牧部门要尽快拟订《武汉市犬类防疫管理办法》送审,核定公安部门提出的《关于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及体高标准》,并协助公安机关积极筹建犬类留检所。
  (五)市司法部门要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好限制养犬的社会宣传工作,并做好群众性的宣传工作。
  (六)市工商部门要关闭限制养犬区内的犬类交易市场,对销售犬类的宠物商店重新核发营业执照,禁止销售犬类。其他部门都要根据职责,配合抓好限制养犬工作。
  三、深入宣传,为限制养犬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限制养犬工作是一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必须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宣传工作作为贯彻执行《规定》的一项重要措施,贯穿于整个限制养犬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公安部门要尽快印制10万份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以街道居委会为单位,由派出所管段民警和居委会干部深入辖区,上门宣传,并把养犬户作为宣传的重点,把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发到每家每户,做到一户不漏,反复上门宣传,对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耐心细致地解答,使人民群众对限制养犬工作有更深的认识。二是有重点地组织社会面上的宣传工作。确定1996年3月11日至17日为限制养犬宣传周,各部门、各单位在此期间,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原则上公安机关以限制养犬区内公安分局为单位设点宣传,畜牧部门要在全市主要、繁华地带设立5个宣传点,重点宣传限制养犬的重要性和必要必,回答群众咨询的各类问题。各区、街也可根据本辖区实际,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开展宣传,保证宣传的实效。三是各新闻单位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在醒目版面和黄金时间刊载、播放限制养犬工作的宣传文章和音像资料,以生动形式向市民宣传限制养犬工作。同时要配合公安等部门组织好贯彻执行《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以增强宣传的声势和效果。
  四、严格执法,保证《规定》的顺利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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