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执行《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的通知
(1996年2月29日 武政办〔199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5年11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
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并将于1996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
《规定》的实施将对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保证
《规定》的顺利实施,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贯彻执行
《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
《规定》的顺利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我市限制养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件顺民心、合民意的实事办好。为此,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司法、畜牧、卫生等部门和邀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全市限制养犬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限制养犬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任务,各负其责,积极配合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大局,立足本职,相互支持和配合,确保
《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
《规定》,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公安机关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必须积极按照要求抓好
《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抓紧实施
《规定》的有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保证
《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有章可循;要认真做好执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迅速组建限制养犬执法队,完善执法程序和印制各类法律文书;抓紧筹建武汉市犬类留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