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购买更新汽车资金暂时确有困难的企业,银行应落实贷款。企业贷款时,应向银行办理抵押、保证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偿还。
(四)企业对贷款更新的汽车实行单独核算,可以加速折旧,用折旧基金或新增利润归还购车贷款。
(五)从1996年起,省交通厅每年从全省公路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的征费总额中分别拿出5%、15%,用于补贴更新购买省内生产的汽车。
(六)凡报废更新购买省内生产的大中型货车、轻型车、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的,免收社控调节基金。
(七)凡省内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供省内汽车更新时,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再下调5%。汽车经销单位要服务于汽车更新工作,在经销中只收取服务费,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四、加强汽车更新计划、贷款和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更新计划,省汽车更新办公室会同省计划、经贸、财政、交通、银行等有关部门编制省年度汽车更新计划,并分解下达到各地市及有关单位汽车更新办公室。
(二)各地市及有关单位汽车更新办公室要根据更新计划,落实到汽车更新单位;凡国营、集体更新单位需要更新购买汽车的,由各地市及有关单位更新办公室每半年汇总报省汽车更新办公室;省汽车更新办公室按要求通知供车厂家优先供车。
(三)省汽车更新办公室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更新计划会同省财政厅、交通厅下达全省补贴计划。由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办公室和省公路养路费征稽局负责办理定额补贴专款手续。
(四)省汽车更新办公室每年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集中办理更新补贴、银行贷款和技改计划立项等衔接工作。省计委、经贸委、交通厅、物资厅、公安厅、财政厅及各相关银行派员集中办公。
(五)更新车辆的单位,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对不按章缴纳者,应予追缴;凡未交和拖欠交通规费者不予更新汽车资金补贴。
(六)凡国家规定的更新车补贴和省给予的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若有违反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七)省汽车更新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统一工作方案,简化手续,相互配合,方便用户,卓有成效地把全省汽车更新工作抓落实。
本通知从1996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武汉市的公路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目前全部由该市安排使用,武汉市老旧汽车更新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