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1996年3月15日 鄂政发〔1996〕21号)
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对于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我省汽车工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和省政府十分重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目前,全省民用汽车拥有量已达30.9万辆,按照国家规定的车辆报废标准,全省有相当数量的汽车需要报废更新。根据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全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领导
全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目前全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职责范围明确,工作运转正常。各地要比照省里的作法,结合实际,相应调整机构,充实人员,把这项工作抓落实。
二、严格执行老旧汽车报废标准和回收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凡达到以下报废标准之一的汽车,不予年审、不予换证、不予易地上牌使用,均应报废:
(一)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50万公里、矿山特种车40万公里、大客车70万公里、其他车辆50万公里。
(二)使用年限:载重车12年、矿山特种车10年、大客车14年、其他车辆13年。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经2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无修复价值的。
(三)车型老旧,使用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已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排汽污染量、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其他符合国家报废标准规定的。
根据国家规定确定报废的车辆,一律交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报废车辆。物资回收部门的回收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回收价上浮20%。
三、制定优惠政策,促进老旧汽车更新
为了促进老旧汽车更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凭省汽车更新办公室发放的“汽车更新优惠证”给予政策优惠。
(一)执行国家对更新汽车的补贴政策。国家给予我省的定额补贴资金计划,由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掌握,省交通厅具体办理。补贴的标准是:8吨以上(含8吨)重型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8吨以下中轻型货车,每辆补贴2300元;大、中、小客车、吉普车(不含小轿车),每辆补贴2000元。凡更新购买省内企业生产(包括中央在鄂企业,以下同)的汽车,按上述车种,计划内的更新车辆除享受国家规定补贴外,由省分别补贴2000元、1700元、1000元。国家更新计划外的,凡更新购买省内生产企业的汽车,亦按省的补贴标准补贴。
(二)省经贸委按照省汽车更新办公室编制的年度计划,安排汽车更新技改计划,全省每年安排技改更新汽车不少于3000辆。资产来源:企业自筹不得少于30%,中央车船专项技改资金3000万元,由省负责落实,其余由有关银行优先贷款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