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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二)对本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三)其产品能外销或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者国内急需的;
  (五)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六)其他属于国家和本省鼓励发展的。
  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单位,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投资经营者可依法在开发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或其他经营活动,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经批准开办的企业应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建设,严禁闲置土地。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需设立外汇帐户的,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外汇帐户。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可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买卖。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建立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开发区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企业清算会计报表,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终止经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提出清算报告,缴销营业执照后,投资者的剩余资产可以处置,外商分得的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内的企业,享有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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