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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审批权限,依法进行开发区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和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七)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理和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八)组织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有关社会公益事业;
  (九)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领导或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开发区内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十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和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的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有关部门应对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机构进行管理或业务指导,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经人民银行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可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机构,直接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可以建立有关的中介组织和咨询服务机构,为投资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国(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兴办企业或购买企业产权、股权,成片开发土地,开展租赁经营和从事补偿贸易;也可采取“建设-经营-移交”方式从事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
  鼓励国(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十五条 开发区引进投资和技术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开发区重点引进下列项目:
  (一)属于本省或者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新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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