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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加强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的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基层卫生人员的过快增长。对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非专业人员和未获得中专毕业学历的人员,应分期分批离岗进行专业培训。今后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的补充,要以高、中等医学院校的毕业生为主,控制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基层卫生组织。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持证上岗。
  五、采取倾斜政策,巩固、健全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
  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性的福利事业,卫生投入是保护劳动力、维持再生产的生产性投入。因此,各级人民政府仍是卫生投入的主渠道,同时要加大向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倾斜的力度。按照“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要求,把贫困地区的卫生建设列入扶贫建设整体规划,拿出专项经费用于农村卫生建设。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增加对卫生保健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投入,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逐步提高。对从事以人群为服务对象、公共受益的防疫保健工作和服务活动的防保机构(含卫生防疫、血防、皮防、结防、妇幼保健等站、所以及卫生院防保组),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不能因财政困难削减防保经费,已削减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卫生、防疫检疫设施、妇幼保健的投资项目适用零税率。对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和卫生、药品监督车辆免征养路费;农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业务工作用水、电按农业价收费。
  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把农村卫生三项建设纳入同级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对农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实行分级负责,省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起引导作用,按资金投向,除基本建设投资外,其他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和人才培养的补助;加强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要在搞好区域规划和加强管理的条件下,县、乡先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上级划拨的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资金,计委、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及时安排到位,任何部门不得从中提取手续费或管理费,更不允许截留、挪用或硬性摊派代扣;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向社会各界和群众集资,设立卫生事业发展基金。鼓励和支持国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企业单位、个人捐赠建设卫生项目,并允许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在其建设项目上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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