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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1995年3月28日 鄂政发〔1995〕4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卫生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网基本形成,疾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保健条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农村卫生工作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如不认真解决,不仅会给农民的就医增加许多困难,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还会影响党群关系和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事业建设,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和卫生防疫保健问题,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卫生事业在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必须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加强农村卫生三项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作为农村奔小康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同时,要高度重视农村疾病防治和妇幼卫生工作,控制和消灭辖区内的急性传染病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地方病,把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卫生防疫保健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建设中的作用。各级卫生、计划、财政、农业、教育等部门要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在政策上、经费投入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加快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全面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组织作出的承诺,各级政府对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实施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把健康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农村改水改厕应当按照“民办公助”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农民群众自觉增加对改水、改厕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设初级卫生保健专项经费,用于制定规划、培训干部和检查考核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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