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为减轻贫困地区农民由于粮食提价而增加的负担,省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吃返销粮的贫困户予以适当补贴。
(七)省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时,要考虑贫困地区的特殊性,给予特别支持和照顾。
(八)对贫困地区的进出口贸易,要坚持同等优先的原则,列入计划,重点支持。
(九)省、地、县都要建立健全扶贫政策督办制度,定期检查、通报政策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扶贫政策的落实。
五、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中央的扶贫专项贷款集中投放到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市);国家的以工代赈资金及省里的各项扶贫资金投入到38个贫困县(市)及省定插花重点贫困乡(镇);中央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省财政的配套资金及省直有关部门集资集中用于重点老区乡(镇);其他分散的贫困乡村,主要由地、县安排资金扶持。扶贫资金的使用要以贫困县中的贫困乡作为资金投放和项目覆盖的目标。
(二)扶贫资金的分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计划要求和各贫困县贫困人口及贫困程度,讨论决定扶贫资金以及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方案。
(三)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扶贫项目的管理由扶贫开发部门牵头。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建立项目库,会同银行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共同规划、设计、论证、筛选项目,报同级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再交银行和资金管理部门评估、审定。扶贫开发部门和银行以及资金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对项目坚持共同审批下达,共同检查验收,共同监督管理。县内项目由县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跨县项目由省、地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未经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安排。国家和省财政安排及省直部门筹集扶持重点贫困老区建设资金,按原管理办法不变。
(四)扶贫项目前期准备费用,可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由项目主办单位承担一部分。
(五)扶贫项目资金一般由相应的经济实体承贷承还。承担扶贫项目的经济实体,要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不得拿扶贫资金做与扶贫项目无关的事情。银行在发放扶贫贷款时,不能以新贷抵老贷,也不能不考虑项目周期随意缩短贷款期限,更不能违反国家规定提高贷款利率。
(六)扶贫资金的投放要与使用效益和贷款的回收直接挂钩。扶贫贷款的增量分配要与到期贷款回收率和催收贷款下降率挂钩,没有完成到期贷款回收率和催收贷款下降率的,相应扣减下年度贷款规模。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协助银行和资金管理部门抓好到逾期资金的回收工作,采取措施努力降低呆帐、呆滞资金的比例。
(七)严格扶贫资金的审计检查制度。省、地、县各级每年都要组织力量,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和检查,并及时通报情况,如发现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政策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