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途径:
1、依托资源优势,依靠科技,开发拳头产品。按照市场需求,实行统一规划,连片发展,专业化生产,形成商品生产基地,建立区域性支柱产业。
2、积极推行“两高一优”农业,有计划地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县办工业、乡镇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
3、通过土地有偿租用、转让使用权等方式加快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
4、兴办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扶贫经济实体,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带动群众脱贫致富。
5、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引导贫困地区劳动力合理、有序地转移;对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和农户实行开发式移民;组织和引导贫困乡村,自愿互利,带资带劳,到投资环境较好的城镇和工业小区兴办二、三产业。
6、在优先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同时,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一些骨干产业,改变县级财政的困难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
7、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放手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股份制合作经济。
8、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以资源优势和优惠政策,吸引海内外客商到贫困地区兴办开发型企业,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四、政策保障
(一)为确保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国务院决定,国家现在用于扶贫的财政和信贷扶贫资金要继续安排到2000年,并从1994年起,每年再增加10亿元以工代赈资金和10亿元扶贫贴息贷款。根据国家关于配套资金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山区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的决定》(鄂发[1993]24号文)制定的各项扶贫优惠政策,在期限上与中央保持一致,一律延续到2000年。今后随着财力的增长,省里还将继续增加扶贫投入。
(二)对贫困户和扶贫经济实体使用扶贫信贷资金,要从实际出发,在保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贷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投资风险少,经济效益可靠,信用观念强的农户扶贫项目,可不受自有资金比例限制。
(三)国有商业银行每年要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在贫困地区有选择地上一些效益高、能还钱的好项目。
(四)对贫困县(市)及重点插花贫困乡(镇)在税收上要给予优惠。每年继续适当减免贫困户农业税和特产税;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及重点插花贫困乡(镇)的新办企业所得税3年内予以征后返还或部分返还。
(五)各级政府都要把扶贫开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