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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加强药品销售的管理。
  对未依法取得《合格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由县以上医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并没收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个人经营。严禁依法取得证照的药品经营企业转让、借用合法证照和票据给其它企业、集体或个人从事非法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其它非法单位和个人实行联营、合作经营等。
  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向取得合法生产或经营药品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严禁从非法生产和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严禁采用回扣、行贿、索贿等手段购销药品。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从事药品批发业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或者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严禁在市场上销售或通过任何其它方式变相销售。乡村医疗诊所(室)、合作医疗点(站)的供药,必须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乡镇卫生院负责。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和管理,对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夸大疗效,误导患者使用的药品广告,要取消其广告批准文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中药材专业市场。
  对现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全面整顿,是我省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清理和整顿各种形式的中药材市场,按照谁开办,谁清理整顿的原则,先行关闭,再行整顿。根据国务院《紧急通知》的规定,禁止设立除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它药品集贸市场,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各级政府要组织医药、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对各地药材集贸市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清理整顿或采取各种形式实行地方保护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各地需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必须报经省医药总公司、省卫生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一律无权审批开办中药材专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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