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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3日 鄂政发〔1995〕2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健康发展,针对目前药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安全、有效,是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药品管理的各项工作。省政府已成立由孟庆平副省长任组长,医药、卫生、工商、商业、标准、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湖北省加强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严格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从思想、任务、措施、领导上落实药品管理的责任制度。
  二、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药品管理工作。
  省医药总公司是全省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施行行业管理(脏器制药目前归口省商业厅管理)。鉴于目前我省医药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的状况,各地、市、州应尽快健全医药生产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成立医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应稳定机构,充实人员,完善条件;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县,应由当地政府指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药生产经营施行行业管理。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都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药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并按药品法律、法规履行各种审批手续,领取有关证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药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进行管理。
  省卫生厅是全省依法行使药品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各级政府务必督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尽快建立健全药政管理机构,支持和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充实药检力量,逐步更新检测设备,不断完善行使药品监督管理的手段,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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