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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关于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

  企业要积极参加住房制度改革,向住房社会化、商品化过渡。
  (四)培育产权交易市场。
  稳步进行多种形式、多层次的产权交易。条件具备的中心城市,可组建产权交易市场;现有产权交易市场要规范交易规则。企业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兼并、租赁其他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推动国有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和重组。
  产权转让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有偿转让;二是转让资产必须经过评估;三是以评估值为基础,通过市场竞价或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四是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必须用于再投入。
  (五)发展和规范各类市场中介组织。
  组建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发挥对企业的技术服务、产业导向、信息交流、监督协调等作用。
  发展直接为企业服务的信息咨询机构,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明确各类中介组织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其行为,通过资格认定和年检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使其树立职业道德,建立自律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六)其他配套措施。
  对试点企业原则上实行指导性计划。
  减少对企业扩大再生产各环节的审批内容,改革和简化企业合资、基建、技改等审批程序和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实行公开化、规范化管理。
  对企业各种摊派和重复检查。
  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注入。省试点企业可比照全国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政策适度补充生产经营资金。
  企业集团经批准可试办财务公司;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国内外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筹措发展资金。
  试点企业经审批可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具备条件的,经审批可享有对外经营自主权,从事海外投资、融资等业务。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试点工作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重大问题由省政府研究决定。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与贯彻落实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议和两个《条例》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力量抓好。试点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确保试点成功。要防止一哄而起,做到认真审查,成熟一个改制一个,不搞形式主义。
  (二)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1995年8月底前)。制定省的试点意见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召开试点工作会议;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试点意见、省试点意见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12个配套措施开始制定我省试点的配套实施办法;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45户试点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试点企业成立改制领导小组;进行改制的可行性分析;拟定改制方案、公司章程等。
  2、操作运行(1995年8月—1996年10月)。试点企业的改制方案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经委审核并报省经委批准后由企业正式进行改制,包括:完成试点企业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治理机构,成立董事会;设立公司管理组织机构,聘任公司经营者,建立企业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和财务制度等;更改企业名称,依法注册登记。改建后的公司按《公司法》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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