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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关于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创造条件,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打好基础。
  (一)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建立资本金制度。试点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企业潜亏,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由于政策性因素和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由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解决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办发[1993]29号文十条政策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分别按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贷款余额挂帐停息等办法处理。
  试点企业要对国家安排的国有资产投资所形成的历史债务认真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处理,对国家确需直接投资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可将“拨改贷”改为国家投资,转增企业国家资本金。
  企业无资本金或资本金未达《公司法》规定限额,有“拨改贷”形成债务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应按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的原则转为国家投资,作为企业国家资本金。无“拨改贷”的应由批准设立该企业的政府部门确认的出资者注入法定资本金。
  企业间的债务(不含对金融机构的债务),经双方出资者协商同意后,可将债权转为股权。
  (二)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
  试点企业必须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逐步做到由社会保险组织统一经办和向职工支付。职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后,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可保证支付其养老费用,试点企业不再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离退休费。职工养老保险费用不足时,可在公司制改组时,由国家投资主体划出国有股权分红收入的一部分,交给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足。失业保险费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统一筹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减的职工,由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失业救济;由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所等中介机构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三)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
  为提高劳动效率,试点企业根据需要,可依法精减人员,通过结构调整,结合盘活资产存量,使部分或全体职工进行转产,积极兴办第三产业,逐步分离和解决富余人员。
  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餐厅、招待所等后勤服务性单位和企业承担的社区服务职能,原则上应从企业分离出去。有的可由政府或社区服务机构承接;有的可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有的可改为非盈利的事业法人,通过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服务收费等方式弥补开支。被分离单位的产权可由改制后的公司持有;也可以由改制后的公司出售;或移交给地方政府,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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