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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关于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

  试点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权责明确,各司其职。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及其它出资者选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法行使权力。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人选由股东推荐,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不能由政府行政机构或股东会直接任免,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董事长一般不兼任经理。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具体比例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四)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重点是对企业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进行改革,建立严格的责任体系。
  建立现代企业劳动人事制度。取消企业管理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打破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一实行公司员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经营者与董事会签订聘用合同,其他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和员工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试点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建立现代企业工资制度。政府对试点企业的工资总量实行间接调控,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工资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董事会依法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在坚持“两个低于”原则的前提下,决定年度工资总量的增减计划。职工收入根据岗位、技能和实际贡献确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由董事会确定,试点企业逐步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确定;兼职董事和监事实行津贴制度。经营者有权依照国家法规和企业规章对员工进行奖惩。
  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全面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企业财务状况,按照清产核资办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规定,清理和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属于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应根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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