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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关于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

  试点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企业法人制度,确立出资者(包括国家,下同)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通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核实资本金、明确出资人。出资者拥有财产所有权,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资产受益以及转让股权等权利,并以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的股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对其实施股权管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由省经委、国资局、财政厅等部门组建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作为试点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在试点企业内,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其他出资者一样,按照持股比例依法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不直接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对所持股企业不行使任何行政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
  试点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依法拥有在生产经营中的应有权力,对出资者承担资产(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与政府机构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再套用行政级别。
  (二)试点企业实行公司制。试点企业按《公司法》进行规范化改制。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试点企业大部分应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尖端技术和某些特殊产业中的企业,可改组为国家独资公司外,一般都应改组为多个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集团按母子公司体制进行改组。实现的途径包括:债权转为股权;引进外资入股;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包括企业内部职工以基金会的方式参股;以及通过企业新建项目、技术改造吸收股东入股等。少数具备条件的,经严格审批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在公司中的份额,可按产业政策、试点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股权结构分散程度确定。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骨干企业要由国家控股;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国家可参股。
  试点企业已实现改制的,要按《公司法》进行规范动作;尚未改制的,其改制实行审批制,成熟一个改制一个,由省经委负责审批。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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