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6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湖北省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内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条例》、
《实施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对各开户银行执行
《条例》、
《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人民银行和本级人民政府。
开户银行必须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情况和现金收入归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开户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原始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 只许每个开户单位在一家银行开立结算户,办理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未按这项规定办理的,各地人民银行有权将开户单位的结算户按照专业银行的分工,转移到一家开户银行,各专业银行必须服从并配合人民银行对此所作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