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购置特种设备,必须是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制属国家监察范围内的设备,必须按国家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购置(包括引进)、自制的设备必须具有先进性、安全性,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必备的维修配件,应按技术规范建立设备安装调试的验收、交接制度。设备投入使用前须经企业设备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否则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 对进口设备,企业应按规定验收,及时安装调试、使用;如不合格,应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的不同价值和在生产活动中的地位,对设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和维护保养。生产设备的分类标准,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明确有关人员使用、维护、检修设备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设备前期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修检制度,润滑管理制度,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制度,设备图纸及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设备操作使用规程,设备安全规程,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设备的维护检查。尤其要加强对生产、贮存、运输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物品的设备的维护检查,应进行定期检验和预防性试验。应采取巡回检查、点检等方法,运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切实搞好重要生产设备的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企业对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定期保养维修,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要求,结合实际状况,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检查考核。严格禁止为追求产量而使设备超负荷运行、带“病”运行以及逾期不检修设备等拼设备的行为。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有可能引起拼设备行为的生产任务和指标,企业应及时报告,请求调整任务和指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研究,适当调整;对强令拼设备的不适当要求,企业有权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