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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失效]

  (四)县城 二角至三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 二角至二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规定,非农业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二十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二十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第六条 省税务局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合理制定各类地区城镇的平均单位税额。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商业繁华程度、人口密度,基本生活设施配套状况、交通状况、城镇建设规划等因素,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省税务局制定的平均单位税额幅度内,将本地区城镇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报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可适当降低或提高本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但须报省税务局批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提高额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税额标准的,由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一)免征和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范围:
  1、各级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用的土地;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包括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或教堂、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7、残疾人占从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用地。
  8、农业户口居民按规定标准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的住宅用地。
  9、房租调整改革前,房管部门(公司)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10、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十年;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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