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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木材采伐、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国有林区生产的计划调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国营木材公司调拨。
  国营林场未正式建成前生产的木材,凭证自销。
  木竹制品,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六条 木材经营者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工商登记管理的规定,提出包括经济性质、经营方式、自有资金等内容的申请书,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取缔无照经营。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需要,本着方便群众,有利管理的原则,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固定的木材市场。
  第十八条 所有国营、集体单位生产的木材和农民采伐自留山、责任山的木材,必须凭采伐许可证到林业主管部门换取准销证明后方可出售。农民出售自留地的木材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木材,须持有村民委员会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购销无证木材。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或倒卖木材销售证件、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运输木材的车皮(船只)计划证件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已获利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二)无木材准运证或有关证明以及所运木材的品种、材种,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运输方式与准运证件不符的,限期(省内二十天,省外四十天)补办准运证件。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的,分别情况处理:属无证运输的,没收其所运全部木材;属超量运输的,没收超量部分;属品种、材种、规格、流向及运输方式不符的,按同品种木材的调拨价,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木材经营单位收购。
  (三)使用失效或过期木材准运证的,按无木材准运证件处理。如属运输途中因故过期的,应按规定就地重新办理木材准运证。
  (四)木材检查站依法扣留的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地方存放,由货主或请专人妥为保管。扣留木材所发生的木材保管、装卸等费用由货主承担;由于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过失,使货主因此受到损失的,由木材检查站负责赔偿。
  (五)因核发木材准运证的部门的错误,造成违章运输木材使货主受到经济损失的,由负直接责任的发证单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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