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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省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评选省优产品的数量,不得突破审定委员会下达给本部门的年度评选省优产品的控制数。

第四章 荣誉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省优产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省优产品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可在省优产品上,以及该产品的包装、合格证、说明书、商标上,使用优质产品标志。
  第十四条 对省优产品的生产企业,仍按《优质产品奖励办法(试行)》(鄂政发[1983]107号)的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省优产品在有效期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优质优价。
  第十六条 对省优产品的生产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物资、电力、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供应生产这些产品的能源、原材料,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章 省优产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质量监督部门应将省优产品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质量抽查。凡省优产品出现质量下降或发生质量事故者,企业主管部门应责成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
  省优产品在企业限期整改期间,停止使用优质产品证书和标志,同时停止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省优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审定委员会撤销省优产品称号,收回省优产品证书,并予以公布:
  (一)限期整改后,获奖产品仍达不到原有优质产品水平的;
  (二)评选过程中有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三)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影响很坏的;
  (四)转让优质产品标志和省优质产品证书的。
  第十九条 除省评选省优产品和武汉市评选市优产品外,本省其他地区和部门不得评选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产品。
  第二十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一)在非优质产品上或其包装、合格证、说明书、商标上使用优质产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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