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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湖北省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1989年10月26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增强产品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均可参加省优质产品(以下简称省优产品)的评选。
  第三条 评选省优产品,必须遵循标准先进、评价科学、评选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优产品每年评选一次,被评定的产品四年内享受省优产品称号,其生产企业四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四年有效期满,原被评定的省优产品应参加复评,未参加复评或复评落选的产品,以及在有效期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撤销省优产品称号的产品,其生产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 省成立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省质量管理协会、省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审定委员会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省优产品的评审工作。省经济委员会质量管理机构同时为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评审期间,省标准、计量、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省优产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结构、性能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
  (二)产品按现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传统工艺产品除外),经省质量检测中心或省标准化管理部门委托检验省优产品质量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产品各项质量指标达到现行技术标准,主要质量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产品有行业分等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分等标准的优等(一等)品标准;
  (三)产品自生产企业申报评优之日算起的前两年内,质量稳定提高;
  (四)产品生产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执行了GB/T10300.1-5-88标准,对创优产品实行了有效的质量控制,建立了质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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