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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

湖北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
 (1993年6月11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合理控制社会集团的购买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集团”,是指本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以及中央在鄂单位。
  第三条 社会集团购买属国家专项控制的商品(以下简称专控商品)和国家控制购买的其他商品(以下简称其他商品),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下简称控购),坚持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从严,企事业单位从宽;专控商品从严,其他商品从宽的原则。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五条 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必须事先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购买。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国家控购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揭发和举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控办),负责全省控购管理工作;各地、市、州、县(含县级市,下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市、州、县控办),负责本地区的控购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控办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控购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落实全省控购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按规定向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控办)报告本省控购工作情况;
  (四)对全省控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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