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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失效]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防火组织(以下简称防火指挥机构)都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有林的和林区各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扑火队或群众扑火队,并做到人员、机具、训练三落实。
  第六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林区内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并配备专职人员。
  森林防火检查站可与木材检查站结合起来,由木材检查站承担经常性的森林防火检查任务。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办理入山人员、机动车辆的登记手续;
  (三)检查入山机动车辆的防火安全设施,收存入山人员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执行县(市)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下达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任务;
  (五)制止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巡护山林;
  (二)监督管理林区野外安全用火;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就地迅速组织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八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应成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联防区由值班或牵头单位定期组织联防检查,发现火情及时通报,积极协助扑救。
  第九条 林区内的城镇和职工聚居点、城市市区内园林、城市市区以外的寺庙、宾馆、饭店、仓库等建筑物,以及周围三十米内的林木消防工作,均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上款所列范围以外的林木防火工作,都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森林防火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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