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企业职工的所有制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原是固定职工的,身分和待遇作为档案保留,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给予本人标准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之间的流动,不受身份界限的限制,流动后其身份按接收企业的用工办法确定。
在定员定额基础上,企业可以实行“在岗、试岗、待岗、离岗”制度,通过考试、考核,择优上岗,竞争上岗,在动态中实现劳动组织合理化。职工提前退出厂内岗位休养的年龄,应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根据本人申请,由企业确定。厂内退养待遇可比照退休待遇标准。
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应按照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就业为辅,保障富余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采取其它措施,安排富余人员。政府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社会渠道。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以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企业富余人员待后申请自谋职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可将其待业救济金一次付给本人。
被企业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到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待业登记后,待业保险机构和劳动部门要给予一定的待业救济金和提供再就业的机会。
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自主聘任(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政府授权部门只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人事管理权由企业自主行使。
除部分大型企业外,有条件的企业书记、厂长(经理)可由一人兼任,允许企业行政领导与党组织负责人交叉兼职。凡符合条件,胜任职务的经营者,不受任期届数的限制,可以连续任职。
企业在内部打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身份界限。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和考核制,做到公平竞争,择优选拔,能上能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聘任(聘用)后,要与企业签订聘任合同。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决定任免;除部分大型企业外,企业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提名,征求企业党组织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任免,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对国家和省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可以聘用为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也可以安排其它工作,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满两年后,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决定是否续聘。
企业有权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有权在省外、境外招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确有专长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可在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一次性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后,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按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按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简称“两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不需每年报批,只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接受监督;企业也可按照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工资总额,报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工资总额由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实行按“两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调节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仍按一九九二年五月五日省人民政府《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的通知》执行。企业经销人员实行工资、旅差费、补助费、业务费和奖金合为一体的,在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时,扣除旅差费、补助费、业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