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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船舶在港口装卸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规定事先报港监机关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港监机关组织的专业培训,或取得相应的专业资历认可证书。
  第十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不得载运危险货物。因交通方面的特殊原因确需用乡镇运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承运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在每次运输危险货物之前,向当地港监机关申领危险物品准运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
  第十七条 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必须有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船名牌,标明载重线,并不得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十八条 船舶航行应保持适航状态,遵守航行规则,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
  第十九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按规定向港监机关办理签证手续,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行驶。遇到防汛抢险等紧急情况时,船舶应服从港监机关或防汛指挥机构、水上公安机关指挥,以确保防汛抢险等任务的完成和船舶及堤防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在规定的地点停泊,不得超出停泊许可范围。
  船舶停泊期间,应有足够数量的船员值班。

第四章 渡口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渡口必须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航道顺直宽阔、岸坡稳定的地方,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运安全技术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内设置、迁移渡口,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撤销通航水域的渡口,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加强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渡口安全设施,确保渡运安全,接受港监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港监机关发现渡口不具备渡运安全条件的,可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渡运或者提请原批准机关撤销其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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