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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目录(一式一份);
  (三)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行政区划界限图、其他重要专题地图目录(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地形图、普通地图和其他重要专题地图副本(一式两份);
  (五)有关重大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一式两份)。
  外省测绘单位和军队测绘单位承担我省测绘任务形成的测绘成果,以及外国人经批准在我省境内完成的测绘成果,由委托单位按上述规定汇交目录或副本。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亦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副本。因故推迟汇交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档案资料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作赢利,亦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其所有人的知识产权。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接收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应定期编目并予发布。
  第十六条 需要使用本县、市的单位自行施测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持县、市管理测绘成果的机构出具的《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公函》联系办理;
  需要使用其他县、市的单位施测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持本县、市管理测绘成果的机构出具的《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公函》,与该成果所在的县、市管理测绘成果的机构联系办理;
  需要使用中央驻鄂单位或省属单位基础测绘成果的,持有关管理测绘成果的机构出具的《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公函》,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函后联系办理。
  提供测绘成果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开具测绘成果发送清单。
  第十七条 需要使用省外基础测绘成果的,须持有关管理测绘成果的机构出具的《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公函》,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转函后,到该成果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办理。
  第十八条 本省地方有关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以及军事部门需要使用本省地方测绘成果的,按《规定》十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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