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内,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建(构)筑物;
(二)新的居民点、城镇以及工业的布局和建设,必须服从蓄滞洪的要求;
(三)禁止新建生产、储存严重污染物质和危险物品(包括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下同)的项目;
(四)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有配套的防洪安全设施;
(五)尽可能运用露天作业的方法(包括塑料大棚)使用土地;
(六)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种植业、畜牧业。禁止发展易引起血吸虫滋生源扩散的项目。
第八条 在蓄滞洪区内,原则上不准再兴建大中型项目。必须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大中型项目,须经省、市防汛指挥部同意,并经长江中下游防汛总指挥部核准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在建或已建成投产的大中型项目,没有防洪安全设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按规定限期建设。
第九条 已建成的生产、储存严重污染物质和危险物品的项目,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的三年内,必须迁出蓄滞洪区。
在建的生产、储存严重污染物和危险物品的项目,必须停建。
第三章 安全设施建设管理
第十条 由有关地、市防汛部门配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分别绘制蓄滞洪区的典型年的运用框图及淹没图,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公布的蓄滞洪区淹没图图示,在各居民点用明显标志,标明典型年的淹没线、洪水水位及水深,并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内公共防洪安全设施建设,应以就地就近安全措施为主,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式安排。根据地形及人口密度等情况,可建筑围堤、安全台、庄台、避水楼和建造备用救生船,以及修建安全撤退道路、桥梁等。就地避洪措施与安全撤离措施,应当密切结合居民住宅建设及乡村社会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常年安排,量力而行,逐步完善,做到“平战结合”。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蓄滞洪区的防汛通讯建设。其中有线线路建设纳入城乡电信网计划,优先安排;防汛专用无线电通讯建设由各级防汛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