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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1991年4月11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行业归口管理和主管什么业务,同时主管该项业务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也管到哪一级的原则。
  第三条 省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各地、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按业务分工确定若干业务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各自主管业务中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全省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遵守《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做好保密工作的义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带头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及解密

  第五条 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内明确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确定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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