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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六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按医疗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而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应定为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借故推诿、拒绝收治,以致延误抢救时机,或不顾病情垂危,将病员推出转院转科的。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不严密观察病情,贻误抢救诊治时机的。
  (三)未经批准并未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擅自实施新疗法、新药物的。
  (四)在诊疗护理中遇到疑难问题,不及时请示上级医生,不执行上级医生医嘱,或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下级医生请示的。
  (五)违反诊疗制度和手术规程,误施手术,弄错手术部位,搞错器官或导致重要组织、器官损伤;手术中将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导致再行手术的。
  (六)不按规定观察产妇分娩进程,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七)护理中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的。
  (八)不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隔离消毒制度,供应、使用的器械、敷料、药液不符合消毒要求的。
  (九)错发药、错打针、错输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使用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滥用有毒、麻醉、限量药品,错配处方,违反药物配伍禁忌,使用不合格血源的。
  (十)检验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差错,导致诊断错误或影响诊疗的。
  (十一)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未按规定配合诊疗护理工作的。
  第八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需要抢救的,医疗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并做好病案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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