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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经电力排水站提排的企业、事业单位排出的废水,每立方米收费一至八厘。

第三章 水费计收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按规定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应节约用水,减少“跑、冒、滴、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自行消化水费调整后增加的支出,不得转嫁给消费者。
  农民因灾不能按期如数交纳水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减、免、缓收水费的照顾。
  第十四条 农业用水水费每年分夏、秋两季收取,也可以按年收取。
  工业供(排)水、城镇生活用水及其他用水的水费,按月收取。
  用水单位和个人,须按期按标准交纳水费,不得拖欠。
  第十五条 各类水费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收,也可委托代收,具体办法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委托代收的,按实收水费3%至5%的比例付给手续费。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提高水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
  收取水费必须出具统一收据;不出具统一收据的,用户有权拒付。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获水费收入,抵顶供水成本和用于事业费的定额补贴。此项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结余资金可以连年接转使用。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入,只能用于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支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调集直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30%以下的折旧基金,用于统筹安排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费收入的盈余部分,主要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和水费以丰补歉基金。以上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或数量,由工程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管好用好水费收入,切实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工作,努力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等项的监督。禁止将水费收入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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