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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收费稽查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收费稽查管理的通知
 (1995年1月28日 鄂政办发〔1995〕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省社会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省政府同意成立省社会收费稽查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收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各方面极为关注的工作。加强社会收费的监督管理,对于制止乱收费,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密切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省政府重申,要继续抓好治理乱收费工作,严格按国家规定审批收费项目,收费立项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集中在省政府或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对过去已有项目要继续清理、整顿、规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社会收费管理和监督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社会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社会收费稽查的工作职责为:根据国家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监督省内社会各项收费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公共设施及事业收费、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大的非经营性收费。
  三、收费稽查人员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是否实行明码实价、亮证收费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当场进行处罚。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立即停止收费,冻结资金,撤销站卡,并交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处理;对经批准的收费,如未按规定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未亮证收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以及收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等行为,应立即纠正,超范围、超标准收取的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资金,先冻结资金,交当地财政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对社会收费稽查人员和《收费稽查证》的管理。收费稽查员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省财政厅制发的《收费稽查证》,实行亮证执法,亮证监督,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建立《收费稽查证》的申领、审核、发放、登记、定期审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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