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大力支持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有关部门要在场地、设施、资金、税收、能源等方面给予扶持。企业闲置的设备、厂房、原材料等,要调剂一部分帮助富余职工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免收国家资产占用费。失业保险机构可将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或个人,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
三、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序化工程”,加强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做好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要求,把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序化工程与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解决农村就业不充分的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继续巩固与有关省、市的劳务协作关系,加强我省驻外省、市劳务管理机构的建设,不断扩大劳务输出。建立我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制度,做好跟踪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强对外省民工在我省就业的管理和服务。需要输入外省民工的地方,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允许招用的行业工种和数量,并根据原输出地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要通过推行“证卡合一”制度控制盲目入鄂求职的外省民工。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生态农业,加速建设小城镇,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要加强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和有序流动提供有效服务。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与乡镇“职业介绍所”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纳入当地事业编制。所需经费主要从有偿服务的收入中解决,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四、加强就业和转业训练,加速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要继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实行就业训练结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从经过职业技术培训结业人员中择优录用。要加强就业和转业训练工作的统一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凡开办就业训练实体或培训班,必须具备国家劳动部规定的条件,经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查发放《就业训练资格证》,否则,不得组织招生培训。非劳动部门举办就业训练班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当地就业管理部门核准。
由省和地方财政投资、当地劳动就业机构筹资兴建的就业训练中心,其房产设施应当为培训教学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和挪作他用。就业训练中心的教师职称评定和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对技工学校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