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公安、外事、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劳动部门开拓境外就业渠道。
二、认真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人员的分配安置
再就业工程是以帮助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为目的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切实把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和实事来抓,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劳动部门要把再就业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分类指导,大力推进。计划、经贸、财政、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完善配套和贯彻落实。
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目标步骤是:从1995年开始到2000年,要帮助40万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实现再就业。1995年主要在省辖市和直管市组织实施,安置4万人就业。通过试点,摸索经验;1996年在全省全面推开,计划安置6万人;1997年以后,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实施的力度,每年安置7.5万人。各地要根据这个总体部属和本地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有重点按步骤组织实施。
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再就业工程”基金,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要把失业保险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加强以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除按规定比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外,再提取10%的再就业工程补助费。财政划拨的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周转金的50%要用于支持再就业工程。省、地(市)、县各级财政也要安排适量经费支持再就业工程。劳动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可面向社会筹资,还可动员社会各界捐赠,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加大对再就业工程的投入。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把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作为就业的特殊困难群体对待,组织他们积极参与再就业工程,同时认真做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工作试用、生产自救等项服务工作,促使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尽快再就业。
要扶持企业对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就业。凡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减免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确需扶持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可从再就业工程基金中借给一部分作为启动资金或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要鼓励用人单位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凡是有富余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招用农村及外来劳动力。凡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作为工资补贴,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凡安置富余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富余职工原所在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职工人均工资额作为安置费支付给安置单位。用人单位安置富余职工可先进行试工,试用期一般3—6个月,试用合格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可退回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