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
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做好城乡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 鄂政发〔1995〕9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城镇劳动力的自然增长速度快,企业改革后的富余人员亟待分流安置,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寻求新的就业门路。城乡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发展就业形势,保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职业介绍为“龙头”,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劳动力资源、开展就业工作的基础性手段。各级政府必须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纳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一,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加快建设步伐。劳动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配置和调节劳动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要坚决废止“内招”、“改转”和下达“招工指标”等做法,打破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身份界限,促进市场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理论、政策研究和舆论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主体意识,摒弃陈旧的用人和就业观念。
要把发展职业介绍作为培育和建设劳动力市场的重点和“龙头”。本世纪末,全省要基本形成省内外相连、境内外接轨,上下贯通,遍布城乡的职业介绍服务网络。县以上劳动部门和就业任务重的乡镇都要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并代表同级政府履行为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提供服务的职能。要加强职业介绍基础建设,妥善解决人员编制和资金来源问题。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力市场的要求,逐步把劳动管理中的一些具体工作转向市场,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全方位、“一条龙”服务。
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建立用人申报和求职登记制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和劳动者求职行为。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和劳动者求职,都必须到职业介绍机构履行申报、登记手续,通过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双向选择和公开、平等竞争,严禁私招滥雇租赁关系用人。用人单位未经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私自张贴招聘职工的告示,新闻单位也不得播发刊登类似广告。否则,有关部门将依照《
劳动法》、《
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非劳动部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除必须报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外,还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并接受劳动、工商、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要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