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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文史研究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文史研究馆工作的通知
 (1995年7月17日 鄂政发〔1995〕9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改进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研究馆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7号)下发以来,省文史研究馆在开展文史研究,弘扬民族文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为湖北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文史研究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文史研究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1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省文史研究馆的性质和任务
  省文史研究馆是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具有统战性、荣誉性的文史研究事业单位。在馆员的安排和统战政策的贯彻方面,接受省委统战部的指导。
  文史研究馆的宗旨是:敬老崇文,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发挥馆员专长,弘扬民族文化,为社会主义服务。其主要职责是:团结和安排有文史专长并有名望的老年知识分子进行适当的文史研究活动,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按照拾遗补缺,各展所长,量力而行的原则开展工作,一般不承担规定性的学术研究任务。
  二、馆员的条件及聘任手续
  要注重文史研究馆馆员的素质,并保持适当的人数,以利于开展活动。新聘馆员的年龄一般应为60岁左右,除个别学术造诣高深、享有盛名的人士外,最高年龄不应超过75岁。
  聘任馆员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个别在文史界知名度高、影响大,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也可以聘任,但要从严掌握,其人数最多不超过馆员人数的10%。
  (二)从工作岗位退下来的或者在社会上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在文学、艺术、历史、教育、新闻、出版、翻译、传统医学、体育等方面造诣较深的学者、专家、艺术家。
  (三)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能够发挥作用,具有文史专长的老年知识分子,包括归侨和从台、港、澳及国外回来定居的有代表性的人士。
  (四)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中有文史专长的人士。
  馆员系荣誉称号,不实行任期制,对个别丧失馆员条件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后,按照省文史研究馆汇总提名,省委统战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长聘任并发给聘书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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