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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参事室工作的通知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今后遴选省政府参事时,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给予大力支持。
  二、参事的管理与待遇
  遴选参事的组织工作,由省参事室负责。按照省参事室提名,省委统战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的程序办理。聘任制参事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可续聘,但不应超过两届。
  聘任参事的行政、供给关系(包括工资、福利等)仍由原单位负责;新聘的参事除从国家行政机关聘任的外,其他从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均不进入国家公务员序列;参事在受聘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暂不办理离退休手续,工龄连续计算。解聘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在聘任期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关于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有关政策规定,由所在单位报省人事厅批准后,可继续工作到任期届满。同时,可不占用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但参事在受聘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不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受聘参事所在单位调整工作人员职级时,对参事应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对待。
  实行聘任制的省政府参事,原在事业单位工作,其事业编制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原在工作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的,可由省政府批准的参事总编额中划拨给其原单位,解聘后,由省参事室收回,划拨与收回的手续由省参事室办理,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省政府参事室应主动向参事所在单位提供参事的有关情况;受聘参事所在单位应对参事的参政议政活动给予支持,并把参事参政议政的实绩作为对其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中实行工作承包制或定额管理的单位,应适当核减参事的业务工作定额;受聘参事要妥善处理参政议政与所在单位工作及社会兼职工作的关系,结合自身专长,认真履行职责。
  任命制参事(指原有老参事)均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本人要求离退休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命制参事的工资调整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个别从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知名人士,被聘为参事的,如未在其他部门、单位任职,应由省参事室商有关部门根据本人实际,参照其他参事的情况,相应解决有关待遇问题。
  三、配备好参事室领导班子
  配备参事室领导班子,既要有中共党员,又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在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能力、业务水平和身体状况等方面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不搞照顾性安排。领导班子成员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2岁,是中共党员的,原则上按照现行干部离退休制度办理,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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